数据确权是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的基石,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法律确立完整的数据物权体系,各地探索的行政确权实践,不能简单以 “违反物权法定” 予以否定。物权法定与分配行政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各司其职、分层适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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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各地区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数据权利登记、凭证发放等确权实践遍地开花,数据确权的法律逻辑与实施路径也成为法学界与产业界共同探讨的核心议题。以往依托传统物权法形成的物权法定规则,已难以全面解释当下行政机关深度参与数据确权的各类现实案例。在此背景下,分配行政理论走入大众视野,为行政介入民事主体数据权益划分、搭建数据交易秩序提供了全新解读视角。本文结合多地数据确权落地实例,辨析两大理论的内涵、适用边界与约束条件,同时按照数据属性划分确权模式,构建起物权法定与分配行政分层适用的确权体系。 一、多地确权实践落地:行政深度介入数据权利生成流程 近年来,地方层面不断探索数据产权凭证、权利登记等新型确权模式,行政力量从单纯的流程备案,逐步转向对数据实质权属的确认,主要诞生三大代表性实践案例。 梳理三类案例可以清晰看出,行政介入数据确权的力度持续加强。从最初仅提供标准化凭证模板、做好事后存证,到搭建官方登记平台、出具权属证明,再到直接确认完整财产性权利,行政行为完成了从 “登记公示” 到 “权利创设” 的转变。按照法学界划分,前者属于表彰登记,仅记录数据本身信息;后者则是权利登记,直接界定数据权属。这一演变也抛出核心疑问:在现行民事法律尚未对数据权利作出完整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认可、保护乃至创设新型民事权益? 二、两大核心理论:物权法定与分配行政的理念碰撞 面对行政介入数据确权的现实,法学领域形成物权法定、分配行政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思路,二者的底层逻辑、适用规则存在本质差异。 (一)传统私法准则: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础性原则,明确物权的种类、具体内容、公示方式都必须由狭义法律予以划定。主流法学观点指出,财产权无法依靠登记行为凭空创设,登记仅属于程序性环节,作用是公示权利变动状态,而非确立权利本身。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类财产权利,其法律依据只能是民事实体法,行政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均无权新设民事权利。 按照这一逻辑,数据确权与数据登记存在明确先后顺序:先由法律确立数据相关实体权利,再由行政机关通过登记完成权利公示。但对照当下各地的确权实践,物权法定框架显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各地依托行政规范开展的数据权利登记、产权确认行为,在严格的物权法定视角下,存在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现阶段各地登记凭证所标注的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等概念,也并非《民法典》《著作权法》等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 与此同时,即便地方登记行为具备权属证明、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等实用价值,但其无法论证数据权利本身的合法性与权利边界,这也让物权法定模式在应对新兴数据权利时陷入逻辑困境。 (二)现代行政视角:分配行政理念 分配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理论范式,核心是行政机关依托规则与决定,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化解私人间的权益分配矛盾。区别于规制行政、给付行政以行政行为目的划分的分类方式,分配行政聚焦行政介入私权关系这一本质,将传统双向行政关系拓展为多方主体参与的法律关系。 在分配行政视角下,行政机关不再只是单纯的管理者,更是私权分配、利益平衡的平台。当民事实体法存在规则空白时,行政规范、地方规章可以结合市场需求与公共利益,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这一理论恰好能够解释当前各地行政机关参与数据确权、创设数据相关权益的实践。 需要明确的是,分配行政并非否定物权法定,二者分属不同法律维度。物权法定用于界定民事权利的生成规则,分配行政则解释公权力介入私权关系的行为逻辑。在数据领域,二者并非完全对立,关键在于厘清权利类型与适用场景,实现规则兼容。 三、分配行政的双重约束:实体边界与程序正当性 行政依托分配行政模式开展数据确权,并非毫无限制,必须在实体规则与执行程序两大层面接受约束,以此平衡公权力行使与私法基本原则。 (一)实体约束:恪守物权法定边界,仅创设定型化债权 物权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划分两大理论适用范围的核心依据。物权作为典型绝对权,效力覆盖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不特定主体,一旦允许行政随意创设物权,将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绝对权的设定必须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由狭义法律予以规定。 而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仅约束参与交易的特定主体,不会对不特定第三人产生影响,行政机关创设定型化债权不存在法理障碍。当前各地开展的数据确权登记,本质上均属于创设标准化债权:行政机关搭建统一的交易规则与信任体系,登记产生的权利仅在该交易框架内生效。 广东的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本质是行政提供标准化合同范本,交易双方依托凭证约定权利义务,效力仅限交易双方;浙江、海南的登记平台,核心是构建可信交易空间,登记证书用于提升交易双方信任度,相关权利也仅作用于平台内参与交易的主体。这类债权式确权,既实现了降低交易成本、强化合规监管的目标,又没有突破物权法定对绝对权的管控。 (二)程序约束:补足民主性,保障行政行为正当性 物权法定依托立法程序形成规则,天然具备民主正当性;而分配行政由行政机关主导,必须通过完善程序设计,弥补民主性短板。 为保障分配行政的确权行为公平公正,必须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参考国内外行政程序规则,数据确权相关规则制定、个案确权裁决,都应落实公示、意见征集、听证等流程,让不同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诉求。通过多方协商、利益博弈形成的分配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实质公平,让行政确权行为获得充分的正当性支撑。同时,在具体审查环节,采用 “申请人举证 + 行政机关实质审查” 的复合模式,确保确权结果真实有效。 四、分类适用确权模式:排他型数据与共享型数据二元划分 结合数据使用特征、利益属性与外部影响,可将数据划分为排他型数据与共享型数据两大类,两类数据对应截然不同的确权路径,形成物权法定与分配行政分层适用的确权体系。 (一)排他型数据:适用物权法定模式 排他型数据具备和传统物权相似的特征,权利边界清晰,以市场化自由交易为主要使用方式,例如企业自主生产、不含个人信息的经营数据。此类数据的确权必须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 其一,排他型数据的权利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范畴,权利人需要具备对抗所有第三方的对世权,唯有狭义立法才能赋予这种绝对效力。若交由行政机关个案裁量确权,权利稳定性不足,无法支撑长期市场化交易。 简言之,排他型数据依靠市场机制即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应介入确权,其权利设定、保护均需回归私法体系。 (二)共享型数据:适用分配行政模式 共享型数据涵盖公共数据、具备公共属性的企业数据与部分个人数据,普遍具备非竞争性、强外部性特征,使用过程涉及多元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分配行政确权模式的主要适用对象。 其次,破解市场失灵是现实需求。共享型数据若完全交由市场自主分配,容易出现供给不足、数据垄断、交易地位不平等一系列问题。行政通过分配行政模式确权,可建立分级授权、合规使用规则,例如对征信数据实行 “可用不可见”、对公共数据设定强制共享义务,矫正市场缺陷。针对具备自然垄断属性的数据,还可通过行政指导价、收益分配规则,平衡多方主体利益。 最后,个案裁量适配动态需求。共享型数据的价值、使用场景、利益格局随时变化,统一的法律条文难以覆盖全部情形。分配行政采用 “分配设定 + 个案实施” 的方式,行政机关可结合具体场景衡量各方利益,灵活调整权利边界、使用范围与收益规则。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特许经营等场景中,该模式能够合理配置剩余控制权,实现多方激励相容。 五、总结与思考 数据确权是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的基石,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法律确立完整的数据物权体系,各地探索的行政确权实践,不能简单以 “违反物权法定” 予以否定。物权法定与分配行政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各司其职、分层适配的两套规则体系。 从权利属性来看,绝对权性质的数据权利,坚守物权法定底线,由法律统一划定规则;相对权性质的交易类数据权益,可依托分配行政创设标准化债权,激活数据流通活力。从数据类型来看,排他型数据依托传统私法规则保护,保障市场化交易秩序;共享型数据借助行政力量平衡公私利益,发挥数据公共价值。 长远来看,数据确权体系的完善需要公私法协同发力。一方面持续推进立法,逐步明确数据领域的绝对权规则,夯实物权法定的制度根基;另一方面正视分配行政的实践价值,不断优化行政确权的程序与标准,在严守法律边界、保障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发挥行政在平衡利益、规范交易、服务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唯有构建起二元协同的确权体系,才能既防范 “公地悲剧” 与 “反公地悲剧”,又推动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助力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

